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5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振芳 (即被繼承人 郭湯花美 之繼承人)、 李曉中 (即被繼承人郭湯花美之繼承人)、 李曉玲 (即被繼承人郭湯花美之繼承人)、 郭玫愉 (即被繼承人郭湯花美之繼承人)、 郭靜賢 (即被繼承人郭湯花美之繼承人)、 郭漢忠 (即被繼承人郭湯花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起提出債務人郭玫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