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其所涉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之犯行,業據證人甲女證述明確,並有證人A女之證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1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前經本院傳拘、通緝,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8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應自102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李佳靜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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