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附民原告 劉博毅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 楊培煜 律師附民被告 田承澍
利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華冠富 上列被告111年度交易字第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因原告於前開過失傷害案件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撤回告訴暨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狀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