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能村
林于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萬8,7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