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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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78號聲請人 黃鴻昌
林明玉 黃姵榛 江哲睿 王善澤 相對人 吳瑞忠 (即 張忠正 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6,54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869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訴字第1869號裁定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543元,因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543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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