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債權人 莊永昌 債權人 莊文慶 債權人 莊秉豪 即 莊瑞昌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清華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白玲美 、 莊大立 、 莊家和 、 莊家誠 、莊家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