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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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069號聲請人 鍾家珺 聲請人兼送達代收人 鍾政典 聲請人 鍾佩珊 法定代理人鍾政典
盧玉珍 聲請人 鍾宜潔
劉千瑜 劉志明 劉仕佑 劉子淵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劉志明
劉燕翎 聲請人 劉志豪
劉沛穎 劉承瑾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劉志豪
雷白祝聲請人 鍾采芳
江少宇 江卉妮 法定代理人鍾采芳
江國良 聲請人 鍾政良
晁彣 法定代理人 劉彥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劉林阿蘭 於民國108年4月6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鍾政典、劉千瑜、劉志明、劉志豪、鍾采芳、鍾政良為被繼承人劉林阿蘭之孫子女,聲請人鍾宜潔、鍾家珺、鍾佩珊、劉仕佑、劉子淵、劉沛穎、劉承瑾、江少宇、 劉晁彣 、江卉妮為被繼承人劉林阿蘭之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劉林阿蘭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劉金城 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且劉金城已依法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
974號裁定在案。換言之,被繼承人劉林阿蘭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劉金城,聲請人鍾政典、劉千瑜、劉志明、劉志豪、鍾采芳、鍾政良、鍾宜潔、鍾家珺、鍾佩珊、劉仕佑、劉子淵、劉沛穎、劉承瑾、江少宇、劉晁彣、江卉妮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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