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40號原告 葉玲珠 被告 游文博 上列被告游文博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