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志村
李志宏 劉淑美 李慧芬 李姿萍 上五人共同 劉玉麟 以上上訴人與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因100年醫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