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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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林佩君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洪毓聆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債務人雖現更名為 洪裕惠 ,然在民國96年1月10日前確實名為洪毓聆,並無錯誤,裁定中尚有身分證字號足堪認定,不影響其當事人之同一性。故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債務人姓名,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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