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利息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告 吳榮昌 訴訟代理人 賴盈孜 律師被告 許惠美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3年3月19日判決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141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