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債權人 杜秀鑾 債務人 陳雯詔
詹開慧
詹慧眞
一、㈠債務人陳雯詔、詹開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
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雯詔、詹慧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
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詹開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詹慧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詹開慧、詹慧眞負擔。
㈥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陳雯詔、詹開慧、詹慧眞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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