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時英 之繼承人、 林仁通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系爭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故無法釋明債權存在,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為被繼承人陳時英、林仁通代繳地價稅金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