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小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小字第392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江靜玲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小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小字第392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