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374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簽章。
②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7號判決影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