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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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李百合 即 李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肆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叁拾萬叁仟叁佰玖拾玖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