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93號聲請人 詹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雅琪 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均未載發票日,依上開之說明,屬無效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99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未載│15,000元│94年5月16日│94年5月16日│CH736077│駁回│├──┼──────┼───────┼──────┼──────┼─────┼──┤│002│未載│15,000元│94年5月16日│94年5月16日│CH736078│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