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仁雄選任辯護人蔡敬文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蔡振文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邱仁雄、蔡振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