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吳嘉彰 被告陳函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7年度簡字第2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洪瑋嬬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