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明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嗣經法務部民國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5440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姿靖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