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吉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吉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吉隆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106年6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7年8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084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