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交上易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易字第40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凈慈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 曹淨慈 」之記載,應更正為「曹凈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裁定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福來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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