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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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明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明惠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明惠因政府採購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明惠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2罪均為妨害投標未遂罪,其行為時間於民國102年11月間、104年8月間,均屬參與公共工程所生之犯罪,暨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聲請並未回覆任何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為適當,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惠光霞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秋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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