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SYHUNG(中文姓名阮士雄)
越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SYHUNG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SYHUNG(中文姓名阮士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其中附表編號1另有諭知驅逐出境與沒收),分別確定在案,茲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其聲請為正當,茲就受刑人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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