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淑敏 、 李余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對第三人山海珍國際有限公司執行未足清償之金額計算式及足資釋明之文件。
二、請提出新北地方法院107司執實字第28877號債權憑證全份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