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03號聲請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法定代理人 陳學良 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戊○○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 彭科銓 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彭科銓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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