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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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上訴人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利 被上訴人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被上訴人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