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交簡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交簡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交簡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發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5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6年度交易字第
7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發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犯本件前,於民國104年間曾有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甫執行完畢之情形,被告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上開案件犯後再犯本案,飲用酒類,嗣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上行駛,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酒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亦足認其未能記取前案之教訓,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再犯之動機、原因、酒後行車之時間、地點,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0頁被告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505號被告謝發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發仁前犯4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其中一次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苗交簡字第129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警惕,復於106年1月21日15時許起至16時許止,在苗栗縣○○鄉○○路之民宅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19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45分許,行經苗栗縣苗栗市○○路與博愛街口,因逆向行駛,為警攔檢發現其酒後騎車,並於同日19時5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發仁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且有警製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公共危險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檢察官游忠霖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文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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