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 陳寶圓 上列聲請人因光流傳愛發展協會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光流傳愛發展協會之清算人,因清算人准予備查函曾遺失數月,造成清算程序中斷,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9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1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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