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文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91、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