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救字第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等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新竹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8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