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何宜璇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 莊閔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