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何宜璇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 莊閔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朱名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