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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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可心 即 盧美蓮代 理人 魏其村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第4點總清償比例欄「14.34%」之記載,應更正為「14.44%」。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