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74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豐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順輝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謝勝合 律師為被繼承人陳順輝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順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順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街○○號)於民國101年9月19日死亡,生前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10,213,500元,尚有餘額未清償,而被繼承人陳順輝死亡時,其所有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順輝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2年5月27日屏院 崑家慧 字第0000000000號通知函影本、本院91年度執字第12053號債權憑證、91年度執字第19069號債權憑證、97年度執字第35582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並經調取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4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則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規定,本件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而被繼承人陳順輝之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謝勝合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爰選任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陳順輝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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