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一)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除薪資債權外之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二)債務人甲○○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甲○○之所有財產,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債務人甲○○亦不得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但對債務人甲○○之財產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三)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甲○○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673之26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其上建號1037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建物所有權不得為拍賣、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但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及考量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資料,為防杜其財產減少,並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等情,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8年1月23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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