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41號上訴人即被告志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丁輝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工庭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