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成豐工業(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啓新 代理人 蘇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5月8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專裕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佳里分行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108年3月8日│20,272元│LB0000000│││ 司謝美娥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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