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3號聲請人 趙凱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裁定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已於108年4月18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趙凱琪│合作金庫商業銀│ 陳博德 │108年3月31日│450,000元│0000000││││行東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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