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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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 羅長男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春福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28,044元【計算式:(20,600元×2/27×1,266)+(20,600元×2/27×915)=3,328,0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