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大寶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天賜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律師被告 周青瑜
曾全彬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百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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