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蘇佰陞 律師被告 王昱欽 上列被告因涉嫌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昱欽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市○○區○○○路0巷0號0樓之00。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昱欽因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並綜理全部卷證,認為被告王昱欽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羈押原因存在,惟考量被告王昱欽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另同案被告 陳芳昱 亦經本院裁定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可於一定程度防止其二人串證,故認課予被告王昱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形成拘束力,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爰准被告王昱欽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居所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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