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74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上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5樓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9樓債務人甲○○
5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戊○○、丁○○、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戊○○、丁○○、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上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上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戊○○非甲○○)。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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