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中)兼法定代理人 莊明祥 被上訴人 郭來葉
曹應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9,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莊明祥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33,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