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44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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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4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42號原告 林芳宇 住○○市○○區○○里○○路000號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159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979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翁仕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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