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3(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8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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