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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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921號抗告人 黃俊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9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