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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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智煌黃月桃 因108年重訴字第1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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