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98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吳明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豪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福田 張師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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