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非訟代理人 溫國岸 相對人 沈佳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包希靜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8月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3,336,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1月19日至114年1月19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包希靜。嗣全部抵押物於96年9月17日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沈佳蒂。茲債務人包希靜於84年2月7日向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2,7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2月7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94年11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1,759,48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嗣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13日,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催收款項呆帳全部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100年8月23日通知相對人沈佳蒂及債務人包希靜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沈佳蒂雖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民法第867條及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鹿谷鄉│初鄉││367之7│建│3233.00│10000分之149│沈佳蒂│└──┴───┴────┴────┴────┴────────┴─┴─────────┴──────┴──────┘┌───────────────────────────────────────────────────────────────────┐│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6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11│南投縣鹿谷鄉中│南投縣鹿谷鄉初│集合住宅、鋼筋│第四層:35.55│陽台:2.88│全部│沈佳蒂│共有部分:初鄉段││││正路三段576之1│鄉段367之7地號│混凝土造五層│合計:35.55││││238建號,面積360││││2號4樓│││││││6.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002│212│南投縣鹿谷鄉中│南投縣鹿谷鄉初│集合住宅、鋼筋│第四層:35.55│陽台:2.88│全部│沈佳蒂│共有部分:初鄉段││││正路三段576之1│鄉段367之7地號│混凝土造五層│合計:35.55││││238建號,面積360││││3號4樓│││││││6.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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