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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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210號聲請人 陳相儒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葉美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決算所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呈送在案,該公司並已於105年4月11日經唯一法人股東英商Schroder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同意指定葉美觀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葉美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唯一法人股東英商Schroder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同意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司字第56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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